条,为宣传绿色农业理念,实施我省绿色食品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绿色(有机)食品企业拓宽流通市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我省绿色(有机)食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度和竞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绿色食品协会今年起开展绿色(有机)食品推荐产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推荐产品(下称“推荐产品”),是为了突出绿色(有机)食品的、营养和优质优价的特征。目的在于提高绿色(有机)食品企业的度,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公信力,提高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是国内同行业管理较规范、技术力量强、信誉度比较高的机构,有能力开展推荐产品工作。
第四条,“推荐产品”的种类:粮油、山特产品及其制品。
第五条,凡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并成为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会员单位的均可申报“推荐产品”。
第六条,“推荐产品”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经审批获得“推荐产品”称号的企业,允许在其产品包装物、广告用语上使用“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推荐产品”字样()。
第八条,县级以上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推荐产品工作,对获得“推荐产品”称号的企业在原料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推荐产品工作贡献大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申请“推荐产品”的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是绿色(有机)食品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有注册商标;
2.申请主体必须是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协会会员单位;
3.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记录档案;
4.承诺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条款;
5.按规定缴纳会费的。
第十条,推荐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标准和条件:
1.获得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
2.有固定的标准化的原料生产基地;
3.加工环境、设备卫生条件好,工艺科学合理,按照绿色(有机)食品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的,产品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4.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消费者满意程度较高的;
5.连续抽检质量稳定,二年以上没有食品事故的;
6.“推荐产品”的包装物及印刷符合相关标准,产品的产地、质量、执行标准等信息标注准确,认证标识、编号代码清晰。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
2.未通过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
3.侵权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4.有使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包装材料等违禁投入品记录的;
5.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检中有不合格记录的,或有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产地环境发生性质改变,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7.有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申请“推荐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推荐产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4.绿色(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5.产品当年质检报告复印件;
6.产品包装物设计图;
7.产品包装物印制数量证明;
8.企业和产品简介。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推荐产品”的考核评价由推荐产品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推荐产品办公室”组织省绿色食品协会专家顾问组,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推荐产品”条件的,进入推荐产品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推荐产品”的考核评价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重点考核评价企业诚信度、质量管理、食品及产品创新等方面。
第十六条,市场评价考核同类产品的产量和市场需求;质量评价考核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持续能力;效益评价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发展评价考核产品科技含量、市场潜力、质量等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