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
条,会员会费是协会基本的经费来源之一,为了切实做好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及管理工作,保障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有基本的经费,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参照省内外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订《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根据《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凡协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新加入的会员和新增补的理事会成员单位,需在确认资格的当月缴交会费或一次性赞助费。
第二章,会费收取标准
第三条,根据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在协会中承担的职权和会员性质,实行级差和入会赞助制度。
一、会员每年(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需缴纳的会费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度会费为3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度会费为2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度会费为1000元;
4、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含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会员:每年度会费为500元;
5、个人会员:每年度会费为300元;
6、理事会成员单位和会员具有本会会员和分支机构会员双重身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年交纳一次年会费,无须双边重复交费。
二、入会赞助制度,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和“扶持协会成长”的精神,凡新加入协会理事会或在理事会升格的理事单位,均需按以下标准提供一次性赞助:
1、新增补的副会长单位赞助人民币40000元;
2、新增补的常务理事单位赞助人民币20000元;
3、新增补的理事单位赞助人民币10000元;
4、原理事会成员单位在新一届理事会中升格的,按升格后职位的50%提供赞助;
5、提供一次性赞助的会员,在本届理事会任内无须再每年交纳会费。
第四条,会员单位如当年发生亏损或确因资金困难无力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当年度会费。
第五条,会员应按照相应的会费标准,原则上在每年的三月份一次性缴纳当年度会费。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
第六条,遵照“取之于企,用之于企”的原则,使用好会费,服务好会员。所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组织各类行业活动,向会员提供各项服务,协会网站维护、印发《会刊》等刊物,建立、完善协会档案和服务网络,以及补充日常办公费用和协会员工工资等项支出。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
第七条,会员按应缴纳的金额以现金或通过银行、邮局汇寄协会综合事务部。
第八条,协会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一律开具正式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条,会费由协会综合事务部统一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范围,专设帐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协会在每年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理事(或会员代表)汇报当年度会费的收取及使用情况,并接受会员及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或被取消资格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备案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报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备案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二00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