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现就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监管职责。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监督管理。农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法》《农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的保障水平。省级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联合推动市县两级政府抓紧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属地管理责任,将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相应的考核规范和评价机制。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联合督查,切实推动监管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