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
条本协会的名称: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SHANXIPROVINCEBAKERYPRODUCTINDUSTRIALASSOCIATION简称:SXBPIA
第二条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是由太原双合成食品有限公司、山西长盛太和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等三十五家单位发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的宗旨是:自律、沟通、交流、促进、维权、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维护行业的全局利益,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爷健康地发展。
本团体贯彻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贯彻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团结我省焙烤业同仁和热心于焙烤事业的各界人士,促进我省焙烤业与各省、区、市、港、澳、台及世界各国焙烤业界的交流,繁荣我省焙烤业市场,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企业及本会会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是经山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山西省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总部设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88号新发展大厦51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对行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政策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焙烤食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及消费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向有关部门提出制订我省焙烤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技术政策、产品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增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意识,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四)、建立焙烤信息中心,出版技术刊物,向会员提供国内市场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五)、举办各种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促进学习交流,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开展行检行评,参与制定、修订焙烤食品行业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技术攻关、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活动,促进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推广作用,协助政府开展质量认证;
(七)、向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八)、组织会员出国考察或进行商务洽谈,开拓市场,促进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世界各国焙烤业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十)、反映会员要求,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内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
(十二)、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焙烤行业中的社团法人及从事食品工业生产、流通、管理、科研、设计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服务于焙烤食品行业如食品机械制造、原辅材料、工模量具等生产、流通、管理、科研、设计等其企业,可申请入会;
(三)、个人会员包括企业的经营者和投资者,焙烤业的各种技术人才的代表性人士,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焙烤业界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或个人会员,均能拥护并遵守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章程,自愿提出加入本会申请,能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
(三)、个人会员应热心于焙烤事业;
(四)、在本行业内有良好信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完整填写入会相关表格,真实提交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及福利;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向本会反映和建议,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监督;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在本协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有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支持本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在本行业内保持良好信用。
(七)、向本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本团体撰写刊物稿件和学术论文;
(八)、不做有损于本协会利益的事。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义务的;
(二)、有损害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名誉或违背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宗旨行为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或拖欠会费达一年以上,且经催促不缴纳的;
(四)、在本行业内不能保持良好信用者。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