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它的常设机关是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的人选;
(五)、审议的工作报告;
(六)、审查和批准协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查和批准协会财务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十二)、应当由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会长、副会长;
(二)、。
第十六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如果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大会执行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5)、理事若干名。其职权是:
(一)、解释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四)、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提名推荐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人选;
(五)、根据提名,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七)、监督秘书处工作,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协会发展计划和协会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八)、撤销秘书处制定的同章程和协会发展计划相抵触的计划、决定和命令;
(九)、制定和修改行业行规行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批准协会组成机构及建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二)、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并由常务理事会推举执行理事主持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工作,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及理事长会议;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理事长会议,处理理事会的重要工作,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事业心强,有相当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其必须为理事会成员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事业心强,有相当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同全体会员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