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理事长、副会长或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根据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理事会的决定,执行重大事项,任免、副,授予协会的奖章和荣誉称号,发布行规行约。本协会会长代表协会,进行行业间活动,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本协会副会长受会长的委托,可以代行会长的部分职权。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行使职权到下届全体会员大会选出的会长、副会长就职为止。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缺位的时候,由副会长继任会长的职位。本协会副会长缺位的时候,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协会会长、副会长都缺位的时候,由全体会员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理事会理事长暂时代理会长职位。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办事机关。秘书处实行负责制,为专职人员。协会各项事项由负责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办事机关。秘书处实行负责制,为专职人员。协会各项事项由负责执行。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由下列人员组成:、副若干名、各部门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各分支机构主任,各隶属单位主任。
第三十四条、副每届任期同全体会员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领导秘书处的工作。副协助工作。、副、各部门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各分支机构主任,各隶属单位主任组成秘书处常务会议。
第三十六条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工作,组织编制和执行协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对外事务,同海内外及各团体、企业缔结合约和协定;
(六)、领导和管理行业事务,保障行业内各会员单位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
(七)、保护会员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行业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八)、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门、各委员会、分支机构、隶属单位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九)、批准各部门、各委员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职权划分;
(十)、审定协会机构的编制,依照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协会工作人员;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十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各分支机构主任,各隶属单位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门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部门所发布的规定、决定、命令只限本部门执行,对外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发布;各委员会、分支机构、隶属单位在本权限内,所发布规定、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可以以本部门名义发布。
第三十八条秘书处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