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三)、国内外团体、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给会员再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实行社会公开招聘,不得与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有任何亲友关系。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经费开支以向会员提供服务为原则,经费收支情况每年经国家认定的审计机构审计后向山西省民政厅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由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会员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4年3月20日山西省焙烤食品行业协会第三届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报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