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四川省食品生产管理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中止事宜;
(六)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办法以及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上报省业务主管局和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制订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决定副、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有2/3以上理事提议罢免和选举协会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推选会议主持人召集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并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为4年。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常务副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且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