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接受的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结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中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中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中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