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食品行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校、生产、检验、行业协会等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五)个人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单位推荐,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1、对食品生产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成果和成绩者;
2、多年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3、在提高食品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
4、热心于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同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协会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会费标准和交纳办法。
(十)决定协会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执行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八)具有一定的知识和学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的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