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生产协会章程(三)

2015-12-115888.TV 食品协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包括:发行协会出版物及组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根据协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决算。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协会经江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江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4年7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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