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中安食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中安食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条中安食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中安食协应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中安食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中安食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中安食协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中安食协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中安食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中安食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中安食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中安食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中安食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中安食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安食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安食协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