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为中安食协的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安食协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五)决定中安食协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安食协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并依照有关法规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七)决定副的聘任;
(八)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中安食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会长会议
中安食协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副、中安食协分支机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长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会议的职责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和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文件和指示;
2、研究涉及全行业、带有全局性的重大或突发问题;
3、听取关于协会工作的汇报,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和进展情况;
4、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第三、五、八、九、十项职权。
5、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议定理事会第六项职权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中安食协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中安食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条中安食协的会长、副会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中安食协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中安食协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中安食协常务副会长为中安食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中安食协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中安食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中安食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中安食协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领导、协调副按各自的分工开展日常工作;
(六)提名中安食协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务办公会同意后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中安食协聘请长期关心食品产业的领导同志为中安食协名誉会长。
第三十七条中安食协聘请专家、学者和对食品产业有丰富经验的领导同志,作为中安食协的顾问、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