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安食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在从事食品及相关产业生产、流通和科教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经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食品相关产业的人士,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成为中安食协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承认并遵守中安食协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某一食品行业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
3、热心于行业协会的各项事业,并愿意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二)个人会员:
1、承认并遵守中安食协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2、在某一食品工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或显著贡献;
3、关心并支持行业协会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中安食协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中安食协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在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享受咨询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四)对中安食协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安食协的决议;
(二)维护中安食协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完成中安食协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中安食协组织的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中安食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中安食协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有损害中安食协名誉或违背中安食协宗旨行为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或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第十四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对予以除名和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要收回其会员证,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凡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