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行业协会调解的作用,规范民商事纠纷受理前、受理后,开庭审理前以及审理过程中委托行业协会调解工作,保障行业协会调解与诉讼调解及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合法、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温州的时间情况,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民商事纠纷委托行业协会调解的意见》,该意见自2010年6月1日期正式实施。
以后,在我市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各地法院均可委托纠纷发生地的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该《意见》首次赋予行业协会调解结果法律效力,这在我省尚属首创,在司法领域也属少见。
根据该意见,法院可以委托纠纷发生地的行业协会进行调解的有:合同纠纷;侵犯商标、专利、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其他适合委托行业协会进行调解的。
法院可以在纠纷案件受理前、受理后庭审前及庭审中三个阶段,根据发生纠纷的主体和性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可申请法院赋予法律效力、出具民商事调解书或申请支付令强制执行。调解未成功的,当事人仍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经行业协会主持调解结案,或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起诉的,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其案件受理费。
据悉,行业协会作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一种企业自治机构,在协调行业规范、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项举措为协会调解企业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协会拓宽纠纷调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