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维权联络站、行业协会、新闻媒体:
为表彰消费维权先进人物和单位,提高全社会消费维权意识,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温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开展2010年度消费维权突出贡献人物和消费维权突出贡献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在全市范围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及单位。
二、评选条件
1、真实性:维权事迹所反映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做到事实清楚、内容完整。
2、广泛性:维权事迹所反映的现象必须在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消费者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
3、典型性:维权事迹所反映的问题必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法律示范性和社会警示作用,对消费维权发展有现实或长远的影响。
三、评选程序
1、2011年1月25日发布活动公告,公布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欢迎各级消保委组织和社会各界推荐、自荐。
2、2011年2月15日前将推荐、自荐表报所在地县(市、区)消保委会初审,市直部门及市属企业、单位直接报温州市消保委秘书处。各县(市、区)消保委于2月22日将经过初审确定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消保委秘书处。
3、市消保委秘书处将对各地消保委上报的所有推荐、自荐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确定“突出贡献人物、突出贡献单位”入围名单,提供给温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常委讨论,终确定入选名单。
四、表彰奖励
温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在3?15期间组织颁奖活动,并在相关媒体上组织宣传。
五、要求:
1、各县(市、区)消保委、成员单位及行业协会,要认真组织发动,做好推荐(自荐)工作,并把好审批关。
2、推荐(自荐)的人物和单位,需按格式填写推荐(自荐)表,并附2000字以内的维权先进事迹。维权事迹要突出、鲜明、生动,能反映出单位(个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突出贡献和影响,具有示范性和典型性,社会影响面广。
推荐(自荐)表格可向各县(市、区)消保委索取,亦可直接登录www.wz315.org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