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强化我省酒类行业自律,树立诚信经营典型,保障消费者饮酒,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参照酒类流通协会《放心酒示范店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酒类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各市(县)酒类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酒类批发、零售企业、陕西省糖酒副食流通协会会员单位或拟加入省级协会的企业均可参加“省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
第三条创建“省级放心酒示范店”坚持自愿原则。各市(县)酒类经营企业可直接向陕西省糖酒副食流通协会提出申请,经按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授予“省级放心酒示范店”荣誉称号,并颁发统一规格、编号的牌匾、证书。
第四条创建“省级放心酒示范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店内酒类商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货单一致;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具有可溯源性。
3、经营场所内要有“质量服务承诺”;销售过程中无欺诈行为;所售酒类商品明码标价;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4、有完善的进货、入库、上柜、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检验和责任可追溯制度;有完善的索证索票制度、随附单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落实。
5、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记录;无偷税漏税现象;无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同、守信用,诚实守信。
6、获得市(县)有关部门授予的诚信企业荣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
第五条企业销售下列情况之一的酒类商品不得参加创建“省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六条“省级放心酒示范店”的认定
(一)企业申报:按照创建标准逐项对照,如实填写《省级放心酒示范店申请表》,附报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照片资料(包括外观、内室和库房)。
(2)填写完整的申报表(附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3)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6)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8)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商品特许经营许可证)及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二)材料审核:陕西省糖酒副食流通协会对创建企业申报的材料,按照《省级放心酒示范店考评内容及标准》严格审核。
(三)实地查验:对经审核符合创建条件的企业,陕西省糖酒副食流通协会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查。
(四)媒体公示:通过陕西省糖酒副食流通协会实地审核的企业名单,在有关媒体和糖酒食品网(www.tjspw.net)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公示期内对有问题的企业,经调查核实后不授予“省级放心酒示范店”称号。
(五)授牌表彰:对认定的“省级放心酒示范店”,由陕西省糖酒副食流通协会择机开会进行表彰,颁发“省级放心酒示范店”牌匾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七条“省级放心酒示范店”的管理
(一)陕西省糖酒副食流通协会对“省级放心酒示范店”企业建立档案和情况通报制度,并每半年巡检一次,掌握创建情况。
(二)对“省级放心酒示范店”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创建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经营企业,按照退出规定执行。
(三)“省级放心酒示范店”有效期为二年,到期重新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续延二年。
(四)建立“省级放心酒示范店”退出(即自动退出、劝其退出和强制退出)机制。
1、自动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
(1)企业主动放弃参加创建“省级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的;
(2)改行(指不再经营酒类商品)、转让、歇业、注销的。
2、劝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劝其退出。
(1)根据辖区酒类管理部门检查所作处理意见,对其警告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改行、转让、歇业不办理相关手续,又不自动退出的;
(3)在处理消费纠纷中,不积极主动,态度蛮横的。
3、强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退出。
(1)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
(2)一年内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3)经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因酒类商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或因酒类商品质量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的;
(5)拒不遵守“省级放心酒示范店”相关规定的;
(6)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消费者的;
(7)不接受劝其退出又不进行整改或短期难以整改的;
(8)其它原因应给予强制退出的。
(五)对被撤销“省级放心酒示范店”的企业,由陕西省糖酒副食流通协会在与授牌相当的范围内重新予以公告。
(六)自动退出和劝其退出的企业,在符合创建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创建“省级放心酒示范店”.被撤销“省级放心酒示范店”荣誉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八条开展“省级放心酒示范店”创建评选活动,不向会员企业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在地方媒体的宣传费用,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按照成本收取。
第九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糖酒副食流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