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协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行业的企业、个人捐赠;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培训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