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陕西金桥乳业有限公司的275公斤奶粉被曝三聚氰胺超标;2009年的一天,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的四批次奶粉和炼乳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标被曝光;新年伊始,本报披露郑州不少火锅店、卤肉、麻辣烫餐饮店把大烟壳、罂粟籽当做“食品添加剂”。
此前,一场食品大战在郑州打得难解难分:因一些商家没有按新《食品法》规定标注贮存条件和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消费者认为商家可能使用大量危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于是进行投诉。就在商家被工商机关依法处罚的关键时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一天连续出台自相矛盾的公告、决定和规定,一时引起执法混乱。消费者对此强烈质疑,向提出审查建议,请求撤销质检总局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与《食品法》相悖的相关条款。
上千种食品被投诉
1月10日,郑州市消费者赵正军向质检总局提出行政复议,并用2000多字对质检总局进行强烈质疑。他认为,质检总局在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法》出台之后,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与上位法冲突,是为违法行为开脱。
其实,赵正军与质检总局的斗法,是各阶层包括人大立法机关为构筑食品而进行的一场保卫战的持续。
《食品法》终于经历四审于去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严格规定,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必须在外包装标签上注明,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贮存条件”,否则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商家违法赔偿金额不再是《消费者权益法》所规定的“1+1”,而是要付出10倍代价。
尽管新法严厉,但一些郑州消费者发现,这部新法并没有给他们带来“”保障。
陈先生的爱人几天不吃火锅心里就“长草”。当他和爱人听说一些火锅店为让人吃上瘾拉回头客,往往在火锅中加提味的“食品添加剂”——大烟壳。大烟壳有没有“溜”进火锅汤料?调料里有没有添加防腐剂?当他找到店老板想问个究竟时,被一句“商业秘密”给打发了。
对食品重视的并非陈先生一人。据郑州工商部门介绍,《食品法》实施4天,郑州就发生3起10倍索赔事件。
郑州不少消费者发现,一些商家仍旧无视《食品法》规定,不在食品外包装上注明贮存条件,也不标注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而工商机关以《食品法》缺乏可操作性为由,仅敦促经营者作出赔偿了事,没有实施行政处罚。
《食品法》出台一个月,国家工商总局相应出台了《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为工商执法提供了可操作性文件。省会消费者投诉急剧攀升,同时“职业打假人”出现,进行狂轰滥炸式投诉,工商机关介入调查。
工商、消协力挺投诉
面对排山倒海式的投诉和郑州各级工商机关的立案调查,食品商家面临着压力,纷纷拿出质检总局《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来抵挡。声称在新的国家标准未出台前,他们仍执行原来的国家标准。
孰是孰非,一时让消费者和工商部门迷惑起来。经多方努力,消费者终找到了足以戳穿商家“盾”的“矛”: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与《食品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食品法》相关规定要求执行。一些商家的“盾”被刺穿,由贮藏条件和食品外包装不标明通用名称引发的“郑州大战”愈演愈烈。郑州市数十个工商所对辖区内经营者的涉案商品进行密集调查。
去年9月30日,郑州工商部门对各大超市销售的未标明贮存条件或未标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作出1.3万元的处罚。截至目前,郑州工商系统对经营者违反《食品法》违法情形的处罚金额近百万元。
省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李汉生说,不管是公众热情提升,还是职业打假的“井喷”,消协都会予以支持。
食品法被公然违抗
2009年10月22日,质检总局一天之内发布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与《食品法》相悖和自相矛盾的公告、决定和规定。这些被商家视为“救命稻草”。
投诉人赵正军拿着法律条文说,《食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然而,质检总局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赵正军说,这是故意出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
记者注意到,质检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称,该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然而,该局当天发布的《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称: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志包装,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志中有关内容。
捞到“救命稻草”的一些商家纷纷向郑州工商机关抗辩。由此引发工商机关内部争议,一部分人认为质检总局《公告》与上位法并不一致,依照《食品法》继续处理并无不当;一部分人则认为,质检总局作为生产领域的主管部门,其公告、决定和规定在执法过程中亦应参照。“救命稻草”还真的救了商家的命。对于未标注贮存条件和添加剂通用名称的举报案件,除郑州一家工商分局坚持依照《食品法》处罚外,两家处于观望状态,一家则不予立案。
一位工商人士忧心忡忡地说:“如果不严格执行食品法,有法不依,食品堪忧。”
向发出审查建议
近日,本报以《不少调料店公然出售罂粟籽调味品》为题,披露了不少火锅店、卤肉店、麻辣烫餐饮店把大烟壳、罂粟籽当做“食品添加剂”。昨日,一业内人士向记者披露,市场上出售的袋装大拉皮大都不敢标注添加剂通用名称,生产厂家使用的添加剂就是工业用硼砂,硼砂的作用是让食品吃着筋道。
昨日,举报人赵正军告诉记者,目前,他已向法制办寄出审查建议:依据《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议对与《食品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相抵触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相应条款,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撤销。
赵正军说,《食品法》一经实施即具有法律效力,质检总局借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之际出台引争议的公告、决定、规定,不让生产企业真正承担责任人的责任,为违法行为开脱且制定条款与上位法冲突,有损法律权威和政府形象。
1月12日,记者将消费者的不解和质疑,在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提交法规司和食品生产监管司,并强调给予回复。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没有收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