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慢慢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上升,也遏制了一些不法行为的扩散。广西一消费者因在超市购买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将超市告上法庭,近日,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超市依法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曾某在被告经营的超市内购买了萝卜干、木瓜丁、豆豉、手工水饺共计193元的食品。回到家中食用后,曾某及家人感觉这些食品的味道有点不对劲,经过核查,曾某购买的这些食品均为不符合标准的过期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被告超市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分别系消费者与销售者。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并清理过期、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但被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销售货架上仍摆放有过期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并使原告价值193元的食品无法食用造成损失,应依法退赔。
根据《食品法》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曾某购买食品的货款193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930元。
以后超市、食品生产厂商要格外注意食品的,保障提供合格的产品,使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