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岛市通过多种方式加大了对于食用油行业的科学化管理,7月25日,市食安办会同质监、工商、食药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督管理的通知》,严格规范青岛市餐饮单位采购食用油的进货渠道,严禁在市场内销售散装食用油,生产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加工(含分装)经营食用油等.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由质监、工商、食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无包装食用油,饭店以后禁用
除传统的花生油、香油等现场制售经营者和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外,凡从事生产加工(含分装)食用油的生产企业,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工分装销售相应品种的食用油.未经许可,不得加工(含分装)经营食用油.
从事食用油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食用油,不得销售散装食用油.市食安办协调督查处处长张祖光介绍,这是本次通知的重点,如果市场上没有卖的了,想买的人也买不到.
餐饮单位采购食用油,必须从资质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购进包装标识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食用油,不得购进和使用无包装、无标签标识的食用油.
分装加工、流通销售食用油的经营者及餐饮单位应当按照《食品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索取供货方的相关许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供货发票.
记者采访获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食用油市场准入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油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流通环节经营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无检验报告书或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加工的食用油或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用油等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餐饮单位违法违规使用无包装、无标签标识食用油行为.
货值万元以上,处10倍罚款
对违反《通知》要求的,由质监、工商、食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