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进口食品环节提出不少新要求,并对进口食品企业从资质、报检资料、进口和销售记录、食品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义乌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进口食品企业密切关注该进口食品新规,提前熟悉了解文件要求,避免出现违规行为,并针对新规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一是,按规定提前准备相关资料并向检验检疫部门登记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不受理报检;
二是,应提升企业自检自控能力,做好样品的检测力度,在保障产品质量前提下进口,以避免出现因检测不合格导致退运、销毁等情况;
三是,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是,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针对进口食品企业实施的质量承诺制、企业约谈制、企业质量报告制度和质量报告制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