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其在能仁里农贸市场1号摊位个体经营者处购买水产时,经由自己携带的电子秤复秤后显示缺斤少两,要求查处。经调查核实,5月4日,当事人在销售水产时使用可以调节重量示数的电子计价秤,被消费者发现并向市场主办方投诉反馈,市场主办方责令当事人退还购鱼款29.9元,并向消费者赔偿500元,市场主办方当场对涉案的电子计价秤进行了销毁。当事人使用上述计量器具的行为,构成《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计量器具已被市场主办方销毁,当事人使用该电子计价秤没有明确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