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认识普遍不是很到位,亟需政府及时的加强引导,提升行业的发展水平,保证人们的安全饮食生活。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出台了《陕西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提出自2014年11月1日起,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并对乡村厨师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聚餐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要报告。该《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并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对乡村厨师实施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对乡村厨师由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进行备案登记,并监督指导乡村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签订《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并建立乡村厨师管理档案。乡村厨师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乡村厨师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承办者,将在当地媒体上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查处。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这次办法的出台,将及时的指导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发展,有力的提升了食品安全的整体环境,保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