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豆制品企业产品生产质量意识,引导行业自律,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豆制品行业健康发展,与《豆制品行业质量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实施的同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评选获得豆制品行业质量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名单,应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示,行业内无异议后,方可通过。获得此荣誉的企业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三条获得豆制品行业质量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和有关材料中公开使用此荣誉称号。
第四条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委员会对豆制品行业质量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已获得豆制品行业质量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应在3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提出申请,由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委员会组织进行复评,获得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此荣誉称号。
第六条 已获得豆制品行业质量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委员会将暂停直至撤消该企业的人员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