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