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单位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具有一定影响的茶艺馆、本市所属茶叶公司、茶具公司及茶工艺品公司。
2、本市与茶文化相关的书画社单位等。
3、凡属上述范围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1、本市茶艺馆的经营管理人员、茶叶公司、茶具公司等单位中热爱茶艺、并对茶文化有一定造诣的人员。
2、从事茶艺文化的艺术工作人员。
3、热心本会工作,并对茶艺艺术有了一定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4、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如因故不能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效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理事单位代表制,即被选举的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担任理事。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协会秘书处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推荐。
理事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不再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变更理事,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通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的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在本届理事会期间,常务理事单位出任的常务理事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报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人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