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议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