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2011-11-045888.TV 食品协会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撤销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