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协会履行服务职能,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
罐头工业协会会费标准与办法如下:
一、 会费交纳标准
1、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新入会会员当年按2000元收取会费)。
2、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不含省、市行业协会及相关事业性单位)。
4、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人民币20000元。
5、省、市行业协会及相关事业性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6、外商独资企业、国外驻华机构、港澳台企业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二、会费减免申请
长期停产或半停产会员企业,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报协会秘书处,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交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1、会员单位请在每年三月三十日前将会费一次性汇至协会帐号。
2、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一并交清当年会费。
3、在收到会员单位的会费后,将开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监制的“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四、逾期处理原则
1、所有会员单位,应及时交纳会费,限期为当年年底。对于按时交纳会费的单位将公示表扬,未按时交纳会费的单位通过联络或网站公示的办法,使企业了解情况,及时补缴。
2、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解释说明的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
五、本办法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经罐头工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六、本办法由罐头工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