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落实工作保障
(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将不再收取审查费,为保障许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行政机关的预算。
(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落到实处。要配备证书打印、二维码赋码、档案保存等设备设施,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启用时间。
(三)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批工作程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编制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资料,方便企业办理许可事项。
(四)要大力加强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提升审批工作效率。
十、关于加强行政许可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行政许可公开、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廉政要求等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查。对发现违规收费、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建立健全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等制度,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本通知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