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肉制品企业生产日期标注问题通知
各肉制品生产会员企业:
食品在整治活动期间,协会秘书处走访部分肉制品企业,各个企业在标注产品生产日期的方法各有不同,在理解《食品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简称GB7718-2011的“终产品的日期”有不同的做法。其一,将投料期为生产日期;其二,出厂期为生产日期;其三,大包装里的小包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等等。针对此类问题是否有合法合理、是否存存在风险,协会及时向市质监局食品处进行了沟通和分析,并在10月31日会同市质监局食品处,召集部分食品行业专家与部分肉制品生产厂家,在市质量监督局七楼会议室召开座谈会。专题讨论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日期标注问题。会议上厂家代表、食品专家们就此事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协会与质监局一起召开此类座谈会,是一件直接为企业办实事、办好事的举措。同时专家们认为,一些企业将出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大包装密封出售中的小包装无生产日期,按法理角度理解是没错的,但在企业管理与市场流通中存有一定的风险,也易给消费者产生一定的疑问。
会议达成共识,并经市质监局食品处认可,要求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日期标识要严格根据GB7718—2011文件规定,即“食品成为终产品日期,包括包装和灌装日期,即将食品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具体操作为:
一、建议肉制品包装后(内包装)标注当天日期为生产日期。
二、大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小包装(内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以杜绝生产企业在内部管理、市场流通过程中的风险。
请相关企业给予重视,及时对照与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