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我委将开展2015年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企业按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企业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监测要求
2015年列入监测考核范围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我委(农业处),逾期不予受理,视作本次监测不合格。
(一)监测范围:2013年认定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不含、省级。名单见附件1)。
说明:2013年认定的14家市龙头企业中有7家被推荐申报为省龙头企业,由于新认定省龙头企业名单未公布,14家市龙头企业暂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待省龙头企业名单公布后再做相应调整。
(二)监测材料一式二份。由企业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三、申报和监测材料要求
申报和监测材料除《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和《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外,其它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正反面胶装成册。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提交,见附件2);
(二)列入监测考核范围的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提交,见附件3);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金融部门出具企业没有拖欠银行借款信用记录证明或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企业没有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证明;
(六)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
(七)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八)企业招聘农(渔)工提供近半年交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等情况证明;
(九)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以及所带动农户不少于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县(区)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带动当地农户情况、带动农户增收情况、户均年取得收入情况。
(十一)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分税种纳税情况证明和无违规证明;
(十二)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500字);
(十三)企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产业政策、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冷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十四)刻录有上述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一张。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农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确保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二)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请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材料。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