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2015-12-17 太谷县永世红枣业有限公司 浏览量:16726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企业应对本企业生产的食品质量负责,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规定如下:

一、接受消费者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无论谁受理均需陪同到底,直到有处理结果,不得相互推诿。

二、接受消费者投诉需礼貌接待,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三、受理投诉需做记录,问清来龙去脉及当事人情况及要求。

四、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应立即告知经理(厂长),经理(厂长)应召集相关人员对消费者投诉的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应走访消费者详细了解情况。

五、确因生产原因造成的产品不合格,要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的再次产生。经理(厂长)要责成专人对消费者进行回访,说明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

六、对于不属于质量问题的投诉,经理(厂长)也要责成专人对消费者进行回访,对消费者要进行耐心的解释,对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要进行记录。

七、保存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置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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