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国家正式注册登记并经市科协同意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运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运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运城市科学技术协会和运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4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科协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