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2015-12-115888.TV 食品协会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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