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大同市食品行业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大同市辖区内从事食品及配套产业生产、流通、科研、贸易、管理、设计、出版、教学、信息等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申请程序均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大同市食品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团体会员应具备法人资格。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相关活动。
(三)优先取得协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四)优先委托、承接科技项目和任务,优先优惠享受协会的技术转让、产品和项目评估、咨询服务。
(五)向协会或通过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行业发展利益。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及行业共同利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承担和完成协会委托、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
(四)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帮助解决协会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不履行会员义务,或长期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或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自动取消会籍,不得要求退还所交纳的会费和捐赠。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大同市食品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任期三年,任期长不得超过三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协会会长领导协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