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
条,特产协会是一个以“特产”为工作内容的性、性、公益性、学术性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特产协会由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特产生产(经营)者(企业、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特产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建设有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决策,从事特产的相关科技、文化、经济、教育的综合发展研究。
第四条,特产协会的基本工作方针是:实现我国特产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特色产品、特色乡镇和特色城镇,促进经济进步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
第五条,特产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家有关发展特产事业的战略方针、政策,通过对各地特产科研调查、信息研究、人才培训、特产宣传等活动,为振兴特色经济、发展特产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特产协会团结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咨询中介机构、各行业协会、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热心特色产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强地方特产参与国内外科研、文化、贸易等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尊重知识产权,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
第七条,特产协会由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副、专家委员会、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会员(若干)等组成。
第八条 特产协会常设机构有:通联合作部、会员服务中心、特产调研部、编辑出版部、网络服务部、认证服务部以及特产信息服务中心、特产营销发展联盟、特产文化交流委员会、特产经济贸易委员会、特产品牌开发与推广委员会、特产评价委员会。
第九条 特产协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1人、副6人、干事若干人。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